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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临床学院研究生违纪处罚条例
    发布:研究生办公室 阅读次数:637 时间:2013-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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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研究生学风建设,以保证研究生在第一临床学院有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武大字[2005]34号)》、《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武大字[2005] 35号)》、《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武大字 [2007] 46号)》和《武汉大学学生公寓管理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办公室指定的地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予以退学;未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二条  外出应向导师和研究生办公室办理请销假手续,如未办理手续擅自离校,按旷课论处。凡1年内无特殊原因请假两次或无故不请假擅自离校者,不参加本年度评优。

        第三条  纪律与考勤:
        (一)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二)请假1个月以内,经导师同意,报研究生办公室(115室)批准。请假期满,须到研究生办公室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三)研究生考勤、请假由研究生办公室(115室)负责办理。学院每学期向研究生公布1次考勤结果,并通告有关导师,学期末将研究生旷课超过3天或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报研究生院归档备案。
        (四)对旷课的研究生应责令其检讨,每学期旷课在20学时以内者,由研究生办公室和导师给予批评教育并予通报;每学期旷课累计达20学时及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校研究生出国(境)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获准出国(境)者应按期返校,未获准续假而逾期2周未归者,作退学处理。
        (六)对研究生例会点名未到或在学院文明寝室评比中被评为“最差寝室”成员的研究生,将予以扣除当月部分学院奖励金的处理。

        第四条  考试作弊者(包括作弊的双方)不论情节轻重,该门课成绩均以零分计算,并不准予正常补考;在考试中交头接耳、抄袭他人答卷、翻阅书籍、笔记、夹带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代替他人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伪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奖学金参评资格、延缓答辩、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理,对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六条  做课题期间,应实事求是使用经费,如购物与用途不符,一经查明,除不予报销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宿舍内不允许使用大功率电器(≧300W),特别是空调、电炉、电磁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等,如有使用,一旦发现予以没收,根据认错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学生公寓内不得私自乱搭电源,乱接电线;不得拆卸、拨弄、损坏电表等配电供电设施。因违章用电、燃烧纸物和吸烟等引起的火灾等事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触犯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者,报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性质恶劣或金额特别巨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凡在校期间聚众肇事、酗酒者,发现一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凡在宿舍内参与打麻将等赌博行为者,没收麻将等赌博工具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围观者给予通报批评;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禁止在研究生宿舍喂养猫、狗等宠物,违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影响他人休息或对宿舍区造成污染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造成疾病传播或发生咬伤同学事故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研究生宿舍内不得打闹、喧哗、奔跑、踢球,不得向窗外泼水,扔杂物,休息时间不得大声谈话、弹唱,影响他人休息,违者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包括考取本院研究生,但未到报名入学时间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对知情不报或提供学生宿舍给他人作同居场所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

        第十四条 禁止以任何理由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罢课、静坐等破坏正常学习、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团结的活动;学校将对策划、组织、参与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还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特别严重者。
        (二)对举报人或证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三)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四)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者。
        (五)在重要活动中违纪者。
        (六)在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七)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八)屡教不改、重犯以上违纪行为者。
        (九)其它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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